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0016號
TPDV,113,司聲,10016,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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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01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非訟代理人 林奇儒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 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 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執有相對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鈦瑋公司)於民國  112年1月16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  ,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113年2月17日經提示僅支付 其中部分外,其餘1,028,507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然鈦瑋公司法定代理人戴德賢業已死亡,現無法定 代理人代為非訟行為,故聲請人聲請為鈦瑋公司選任戴丞劭 (即被繼承人戴德賢之繼承人)為特別代理人。經本院函詢 被繼承人戴德賢之繼承人,其繼承人戴維君戴丞劭皆回覆 不願擔任鈦瑋公司特別代理人。本院再電詢王秋芬律師,王 秋芬律師回覆願擔任鈦瑋公司特別代理人。又選任特別代理 人乃鈦瑋公司於核發支付命令(下稱系爭程序)經合法代理 之前提要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則為選任特別代理人程序所 需費用,足見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乃系爭程序所需費用,如聲 請人不預納該費用將致系爭程序欠缺合法要件而無從進行, 是聲請人有預納系爭程序應給付特別代理人報酬之必要。本 院參酌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所定律師酬金給付標準,估 定系爭程序選定鈦瑋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000 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上開金額;如聲 請人逾期不預納,即駁回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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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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