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簡淑惠
游雅婷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石德之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1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 權,爰依法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 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查本件聲請人簡淑惠係被繼承人周石德次子周旺甲之配偶; 聲請人游雅婷則為被繼承人三子周天啓之配偶,此有卷附之 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僅為直系姻親關係,依 首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 ,其等向本院為拋棄被繼承人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與法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