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7015號
TPDV,113,司票,27015,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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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015號
聲 請 人 林建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創鋒、李有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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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