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范江瑞真(即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任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威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 法第113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威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截至 民國94年9 月25止,因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致無法 在原展延的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六月結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威洋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無法在92 年3月26日起至9月25日內完結清算,曾先後聲請本院以92年 度司字第139號、93年度司字第44號、93年度司字第145號及 94年度司字第59號裁定准予展期,惟仍未於展期之94年3 月 26日至94年9 月25日清算完結,請准再展期六個月結算等情 ,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59號展期清算卷宗查明。 經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4年9 月26日 起續予展期六月結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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