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地上權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62號
TCDV,106,重訴,462,201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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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原   告 魏智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地上權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51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6萬004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及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
  尚應補繳35萬4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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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