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原 告 魏智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地上權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51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6萬004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及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
尚應補繳35萬4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