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13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孟蒼、黎玉蘭香、林佳澐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實繳新臺幣500元,請補繳納聲
請費新臺幣500元(由於聲請人所提出本票二紙,一紙係由
相對人江孟蒼、黎玉蘭香簽具,一紙係由相對人江孟蒼、林
佳澐簽具,形式上屬二紙本票,就該二紙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執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補繳(另一事件)聲請費之必
要)。(請至本院服務中心繳納新臺幣500元或郵寄抬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郵政匯票新臺幣500元。)
二、該分別陳明該二紙本票之請求金額各為何金額?(不得僅陳
明該二紙本票全部未獲清償之金額新臺幣94,770元,請重新
陳報並製表)。
三、若系爭本票二紙為同一債權,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不須
補正前二項事項)。若為同一債權,請更正聲明為請求相對
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即具狀更正聲明「相對人中一人
於新臺幣126,360元,其中之新臺幣94,770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清
償者,其餘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