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054號
聲 請 人 顏維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旭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票票號TH536976(本票金額951,720元)之本
票原本。(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聲請狀所附之本票
為掃描檔,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