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3689號
TPDV,113,司票,23689,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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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689號
聲 請 人 謝毅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應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應爵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
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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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