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3209號
TPDV,113,司票,23209,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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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209號
聲 請 人 曹庭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新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14日聲請
狀相對人欄姓名為「高新庭」,與所附系爭本票原本發票人
記載「高新渟」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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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