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209號聲 請 人 曹庭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新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因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14日聲請 狀相對人欄姓名為「高新庭」,與所附系爭本票原本發票人 記載「高新渟」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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