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38號
TPDV,113,司拍,238,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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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楊泰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建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 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楊建誠已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死亡,此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 ,本件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按 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非訟 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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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