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鼎堯即鼎德助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晃江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 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