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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