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792號
TPDV,113,司催,1792,202409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許貽翔
許文斌
許吳素英
許吳椿
許吳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五位聲請人主張自己持有富
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均已遺失,係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
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五件)計費。聲請人應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始為適法。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東持股證明正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
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