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708號
TPDV,113,司催,1708,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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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韓榮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
二、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無法查出世界巔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是以本院無從判別是否有管轄權
,請提出世界巔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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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