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680號
TPDV,113,司催,1680,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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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趙民瓊(即趙黃金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趙黃金惠及其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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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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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