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聲 請 人 許富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 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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