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609號
TPDV,113,司催,1609,202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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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許富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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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