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02號聲 請 人 潘淑媛(即潘淑貞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大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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