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105號
TPDV,113,司促,9105,2024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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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仲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柯政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柯政煜向聲請人借款,惟其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一項未 記載請求標的之幣別,本院於113年7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請求標的之幣別,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6 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屈尺派 出所,並於113年8月1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陳報,依首開 法條規定,於法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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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