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成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零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6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2565元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9997元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34726元 自民國113年09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3365號)
(一)債務人周成怡於民國112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
0日止累計591,215元正未給付,其中582,565元為本金;8,3
5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成怡於民國111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0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
0日止累計283,435元正未給付,其中279,997元為本金;3,3
4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周成怡於民國110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
月20日止累計653,449元正未給付,其中634,726元為本金;
18,63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