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憲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美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明
文可參。查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記載清償日為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是債權人僅得請求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計算利息,則債權人請求債務
人給付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九月十四日止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