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采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8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573元 黃采緹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新臺幣92663元 黃采緹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2848號)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12月19日、112年1月3
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
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
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
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177,651元,其中168,236元為本金;8,
522元為利息(112年9月11日至113年9月10日);845元為違
約金(即112年10月至112年11月);48元為手續費未按期繳
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帳款尚餘177,651元
及其中本金168,23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
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