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759號
TPDV,113,司促,12759,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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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嚴國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威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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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