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炳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聲請 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郭炳堂業於112年9月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