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周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肆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
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