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260號
TPDV,113,司促,12260,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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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家凱(原名陳家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
緣債務人陳家凱(原名陳家振)於民國105年06月15日向聲
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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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