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088號
TPDV,113,司促,12088,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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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家偉(原名汪書瑋廖書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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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