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星羽(即郭定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芝穎
郭勁辰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定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