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956號
TPDV,113,司促,11956,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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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
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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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