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912號
TPDV,113,司促,11912,202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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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桂台華

訾丞家

桂名浩

桂曉歡
一、債務人桂台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桂台華訾丞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零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桂台華桂曉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
貳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壹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柒拾玖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捌拾
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桂台華、桂名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
伍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壹
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參
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仟
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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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