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664號
TPDV,113,司促,11664,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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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代 理 人 蕭育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致明即采星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劉致明即采星診所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獨
資?合夥?或其他? )並提出其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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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