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532號
TPDV,113,司促,11532,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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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之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釋明文件中退保申報表之被保險人並非聲請人,請提供
正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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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