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494號
TPDV,113,司促,11494,202409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團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億團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
億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