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億團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億團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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