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139號
TPDV,113,司促,11139,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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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坤儒(原名謝坤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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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