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RISMA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 8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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