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昱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
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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