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俞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捌仟零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1932元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40786元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1%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9560元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1%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王俞鈞於民國112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0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
月09日止累計266,779元正未給付,其中261,932元為本金;
4,84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俞鈞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8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8月09日止累計1,569,494元正未給付,其中1,535,662元為
本金;33,8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俞鈞於民國110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0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
月09日止累計651,471元正未給付,其中640,786元為本金;
10,6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俞鈞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
9日止累計50,309元正未給付,其中49,560元為本金;749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