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978號
TPDV,113,司促,10978,2024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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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宇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易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已完成委任內容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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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