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勝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802元 自民國113年08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3619元 自民國113年08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3%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彭勝煇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
月07日止累計62,620元正未給付,其中59,802元為本金;2,
02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彭勝煇於民國107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
月07日止累計159,460元正未給付,其中153,619元為本金;
5,04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