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915號
TPDV,113,司促,10915,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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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佳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祥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38,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
釋明之相關文件(如相對人還款之存摺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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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