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358號
TPDV,113,司促,10358,2024090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斌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鉅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苡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
鉅淇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