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3年度,72號
TPDV,113,原訴,72,2024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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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陳囿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
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第55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26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約定自110年3月26日起分期清償,
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汐
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
指數加碼年息15.09%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6月23日後未
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
尚欠本金321,787元及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於111年4月1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130,000元
,約定自111年4月19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
撥入被告指定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4.99%機動
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
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6月18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17,062元及利
息未清償。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如
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 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身分證、存摺影本、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 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 為憑(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61頁),核屬相符。又被告非經 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 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 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 法第23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 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迄 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息 利息之計算 1 321,787元 321,787元 16% 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17,062元 117,062元 16%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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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