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2年度,141號
TPDV,112,金,141,2024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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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41號

原 告 黃献洲

沈麗美

黃崇斌



王瑤

林宛萱



黃郁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王際平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

訴 訟 代 理 人 潘宣頤律師
被 告 陳伯偉



許李怡君


侯逸芸



楊燕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廖振欽侯逸芸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通知送達前即遷移新址,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稽,是此二人之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能合法送達,難謂就此二人之訴准予一造辯論判決而為判決係合法,爰再開言詞辯論,俾符法定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3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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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