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41號
原 告 黃献洲
沈麗美
黃崇斌
王瑤
林宛萱
黃郁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王際平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峰
訴 訟 代 理 人 潘宣頤律師
被 告 陳伯偉
許李怡君
侯逸芸
楊燕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廖振欽、侯逸芸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通知送達前即遷移新址,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稽,是此二人之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能合法送達,難謂就此二人之訴准予一造辯論判決而為判決係合法,爰再開言詞辯論,俾符法定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3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