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莊秉中
被 上訴 人 林金源
呂文才
陳蘭欣
張錫卿
莊萬章
葉文益
簡正長
林榮泰
林志平
陳念祖
張學義
吳春淑
楊晴
邱麗珍
陳慮明
李文松
黃美連
黃能謀
陳阜東
黃文龍
林東壽
吳炫鋒
鄭晉翔
李智明
楊德能
陳榮傳
黃能鎮
黃裕元
藍素梅
彭啟明
林育慈
林東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請求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肆萬陸仟參佰玖拾壹元(本院卷
一第7至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參佰捌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