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67號
TPDV,112,訴,867,2024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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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福音書房

法定代理人 鄭摩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僑福新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就第一審裁判費有未繳足之情形,亦有
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情事,均應補繳之,茲分述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召開
僑福新邨11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附表所示之決議均無
效(按:共5項決議);起訴備位聲明為:被告於111年10月
29日召開僑福新邨11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附表所示之
決議應予撤銷(按:共5項決議,見北司補第7頁),依上開
規定,本院應依原告起訴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縱原告已撤
回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決議之先、備位訴訟亦同。另原告請
求確認決議無效或應予撤銷,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
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之訴訟,且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每一項決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此觀
原告得針對每一項決議單獨提起訴訟即明,故原告先位聲明
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82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
×5項決議=825萬元),先、備位之訴無價額較高者,故本件
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8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萬2675元,原告前認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僅為165萬元,
僅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尚欠6萬5340元(計算式:8
萬2675元-1萬7335元=6萬5340元),自仍應補繳之。
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60萬元(計算
式:165萬元×4項決議=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5
1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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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