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498號
TPDV,112,訴,5498,202409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98號
原 告 王冠穎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謝曜州律師
被 告 劉宸菲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宸霏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前往原告王冠穎 當時任職之佳思優整形醫美診所(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2樓,下稱佳思優診所)接受隆乳初診諮詢,於111年9 月24日再至佳思優診所接受術前評估,復於111年10月17日 進行乳房整形手術。詎被告明知原告於手術後有為被告安排 回診,且無所謂術後造成高低奶及胸部變形等結果,竟分別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社群平臺Dcard美容版上,以暱 稱「原PO-大齡小姊姊」之帳號,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足以貶 損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章、留言之不實言論,另於不詳 時間透過TIKTOK抖音軟體直撥散布不實之醫美糾紛直播影片 ,以此不實文字、圖片、影像公開於網路上之方式,侵害原 告之名譽權,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至身心科就診。爰依民 法第18條、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醫療費用5,000元,及回復名譽之處分,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200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其帳號為『大齡小姊 姊@feifeiliu』之Dcard文章(網址:https://www.dcard.tw /f/facelift/p/000000000)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貼文刪 除。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11年10月17日至佳思優診所由原告進行內視鏡隆乳手 術,原告於手術前諮詢時告知,手術實施方式係從腋下植入 名為「女王波」之假體,僅會於腋下處有傷口,於乳房處則 無傷口。然於手術後,被告陸續發現被告左側乳房下緣縫線 或下刀已產生傷口之疏失,最終致使被告左側乳房產生疤痕 ,且兩側乳頭有高低落差,左側乳房亦有疼痛問題,故手術



後仍持續前往佳思優診所找原告回診。然原告於000年0月間 離職轉往首爾醫美診所臺中分院(下稱首爾診所)、群英整 形外科診所(下稱群英診所)。被告於112年4月4日前往首 爾診所找原告回診,原告於112年4月10日告知手術不適合重 修,要求被告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進行檢查,嗣後即拒絕被 告前往回診。
㈡被告於網路發表如附表一、二等相關文章、影片之前,確有 「被告於112年5月18日傳訊予原告,原告迄今不讀不回」、 「於告知就診者為被告後,於112年7月19日遭取消於首爾診 所之掛號、於7月20日遭取消於群英診所之掛號」等事,故 被告撰寫系爭文章之標題與內容,客觀事實陳述之部分,被 告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 、杜撰。且被告文章重點於描述其在原告經手術後,發生「 左側乳房下緣傷口」、「兩側乳頭點有高低落差」、「左側 乳房疼痛」等問題,於尋求回診過程、預約遭拒絕等情況, 撰文動機非以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且其文章內容涉及隆胸 手術後醫生之處置、未經同意於胸下為侵入性醫療行為,自 與公共利益相關,另就涉及原告醫德部分,亦屬可受公評事 項,被告就此而為評論,乃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 意見、評論或批判,難認有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並聲 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 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第324頁,依全辯論意旨、判決 格式修正文句):
㈠被告於111年10月17日上午接受原告於所任職佳思優診所之內 視鏡隆乳手術。
㈡原告於000年0月間自佳思優診所離職,分別前往首爾診所、 群英診所任職。
㈢被告於112年7月20日、112年7月28日有張貼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文章、貼文(本院卷41、47頁、81至125頁)。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 固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 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 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



行為。而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 311條設有不罰規定,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 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 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 。此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 62號判決意旨參照),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 性,以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又所謂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 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 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縱使批 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 響其名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另上開攸關阻卻 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侵害之程度 」、「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報 導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 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 譽、隱私之保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被告於於111年10月17日至佳思優診所由原告進行內視鏡隆乳 手術,手術實施方式係從腋下植入名為「女王波」之假體, 預計形成兩側乳房乳頭點距離15.5公分、鎖骨中央的凹點至 兩側乳房乳頭點距離相同,呈現等腰三角形之狀態,有原告 提出被告於佳世優診所之病歷資料表、內視鏡隆乳術前評估 問卷、內視鏡隆乳醫師評估項目表可查(本院卷第53至56頁 )。而被告抗辯諮詢時知悉僅會於腋下處有傷口,於乳房處 則無傷口等情,可觀被告於111年10月17日術後之深夜晚間1 1點03分即透過通訊軟體詢問佳思優診所Sofie諮詢師「為何 左邊乳房下面有貼人工皮,然後有一點滲血」,Sofie諮詢 師於111年10月18日回覆「是醫師幫忙調整大小邊問題,暫 時固定一下」等語;111年10月20日被告再詢問Sofie諮詢師 「我這個下面是要拆線的嗎,我真的沒有心理準備這邊會有 疤痕」,Sofie諮詢師於111年10月21日回覆「這邊不用擔心 以後這邊不會有疤痕的」等語(本院卷第175至281頁)。另 被告於111年12月6日表示「我真的覺得沒有比較好,左下胸 又冒出來..胸下固定的這幾針,真的因為我自己過瘦的問題 ,還是因為醫生剝離的範圍超過..」,Sofie諮詢師回覆「 其實應該是因為瘦的關你,需要加強穩定」等語(本院卷第



175至281頁)。足認被告術後對於左側乳房下方有縫線與原 先預期手術效果不同,佳思優診所Sofie諮詢師係時隔多日 後始告知實情係手術時醫師覺得組織比較鬆為加強固定所採 取之處置,顯然有與原採用之手術方法與位置係為避免留下 疤痕之用意相悖,始引起被告上開擔憂。至被告於112年7月 20日張貼術後之上半身胸部照片(本院卷第86頁),肉眼觀 之確實有左側胸部較右側胸部低之情形,而與原預估之手術 後等腰三角形之左右胸部等高狀態有異(本院卷第56頁), 而瀏覽訊息、貼圖之網友,亦可自行依個人審美觀而為評斷 被告所述是否為真,則被告於112年7月20日張貼術後之上半 身胸部照片,註明「目前狀況高低奶,左胸變形」亦並非無 據。是被告如附表一、二中關於手術成效之言論,並非憑空 捏造,已難認有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㈢再者,原告雖有於佳思優診所為被告術後回診,惟被告仍覺 得術後不適,並因原告離職,被告仍希望由施行手術之原告 持續為被告看診,故請求至原告轉職之診所接受診療,惟被 告與預約之首爾、群英診所等方聯繫,均被告知要求被告應 返回原執行手術之佳思優診所回診,此後不接受被告之回診 預約等情,此確有被告與首爾、群英診所之對話紀錄在卷可 憑,尚非無據(本院卷303至307頁、309至319頁);另被告 自112年4月1日起固加入原告之LINE,並傳達術後之身體狀 況,原告並介紹被告至臺中榮總或中山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醫 師為被告診療,然被告表示與該等醫師不熟識,一再表達原 告方為主刀醫師,應負責承擔被告術後之照護,係因原告離 職轉至其他診所之個人因素,竟造成被告就醫上之不便,多 所願對。則被告因接受上開手術後,對於手術主張有上開瑕 疵未能良好痊癒及達到預期效果,又因數後向原告尋求回診 不便,進而留言「落跑」、「高高在上的醫師」、「偉大的 王醫師」等語,亦應認為其親身經歷發表主觀感受,而發表 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內容及相關影片,此均有被告提出之術 後照片、相關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283至301頁)為憑。 ㈣醫美手術係為滿足民眾個人主觀上對美的期待跟追求,與一 般醫療行為之目的有明顯差異,故醫美整形手術之結果是否 符合當事人期望,絕大部分取決於當事人之主觀想法,從而 ,被告既接受乳房整形手術,希望有完美胸型,詎發現左胸 下有縫線之情形,且兩側乳房下緣非同一高度之情形,術後 接受按摩,改至原告任職之診所或轉介之醫師就醫,疲於奔 命,被告依據其隆乳手術留下疤痕、兩側高低落差之術後經 驗,進而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為文字及相關影片,係其主觀 價值評斷手術經驗之意見表達,尚難認係憑空捏造或基於真



實惡意而為,雙方因醫病關係溝通不良,導致被告所為後續 之主觀評論,縱被告之用詞致原告不悅,但依被告提出之證 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難認被 告對原告之名譽有何貶損之故意,難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名譽可言。況醫學美容事業為自費市場,亦屬侵入性之醫 療行為,並無健保制度給付,醫美診所多透過廣告行銷鼓動 刺激民眾使用醫美之慾望,其商業化程度甚高,實質上與一 般消費行為無異,被告對於接受原告之醫美服務消費經驗, 認應受到社會大眾之適當監督及合理評論,而屬可受公評之 事,亦非無據。
㈤末者,原告前以同一事件被告所發表言論對被告提起妨害名 譽之刑事告訴,業經臺中地方檢察署認定被告並非憑空捏造 或基於真實惡意所為,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 ,合於不罰之要件之範疇,而以111年度偵字第21519號為不 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 議字第1628號裁定駁回原告之再議聲請,此經本院調閱上開 卷宗核閱無訛,益證被告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之阻卻違法事由,依前揭說明,自不構 成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侵害名譽權之精神慰撫金、醫藥費損害,並請求 回復原狀處分等情,即屬無據,均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200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其帳號為『大齡小姊姊@fei feiliu』之Dcard文章(網址:https://www.dcard.tw/f/fac elift/p/000000000)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貼文刪除,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