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44號
原 告 于第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
樓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
被 告 許景翔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鄭書暐律師
複 代理人 金芃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被告應於由景文科技大學(下稱景文科大)教師組 成之景文科大教師會FB社團(易名後具同一性者亦同)中, 將判決書全文連續貼文10日(見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景文科 大教師會」FB社團(下稱系爭臉書社團,易名後具同一性者 亦同)中,將判決書全文連續張貼10日(見本院卷第121頁 ),僅屬更正事實上陳述,無涉訴之變更或追加,自屬合法 。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擁有豐富之國內外學經歷,自民國110年開 始擔任景文科大之校長,擔任校長之前,已於景文科大任職 23年。被告為景文科大理財與稅務規劃系之教授兼系主任, 被告竟於112年4月20日、112年5月11日、112年8月8日在由 景文科大教師組成之系爭臉書社團中,以「Sean Hseu Sean hseu」之帳號,故意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 ,羞辱、詆毀、恣意謾罵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污衊 原告學術專業能力之人格法益,造成原告辦學之困擾,同仁 亦對原告產生重大誤解,原告因不在系爭臉書社團中,無法 澄清立場,受到極大心理壓力,夜不成眠,應得請求被告賠 償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又被告以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 ,自應在系爭臉書社團張貼本件判決全文10日以回復原告之
名譽。爰第一項聲明,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前段、第18條第2項規定;第二項聲明,依民法第195 條第1項後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系爭臉書社團(易名後具同 一性者亦同)中,將判決書全文連續張貼10日。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在景文科大服務迄今已約27年,眼見自原告擔任景文科 大之校長後,校方刻意減少專任教師人數,讓許多專任教師 無法依原先之專長授課,面臨缺課鐘點不足之問題,最終恐 邁向退休或資遣之途,令被告悲憤不已,故迄今一再撰文為 教師發聲,期能改善校方對於教師不公平之待遇,系爭言論 均係有感而發,針對由原告所領導之景文科大校方就教師排 課之政策發表意見,此觀被告如附表編號1言論之完整內容 即明,整體而言,除附表編號5之言論偏向事實陳述外,其 餘均屬個人意見表達,內容雖有負面用語及評價,使原告感 到不悅,並非無故謾罵、侮辱,與大學教育之事務推動、安 排相關,具公共利益,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 ㈡附表編號1、2、4言論部分:
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言論,或許有借用原告姓名之音 ,但指摘之重點應係在景文科大,且係正常使用「不留餘地 」之字詞。縱認係指涉原告,然其文字客觀上亦難認有何貶 損原告社會評價之意思,更與原告之能力、人格無任何關係 ,自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㈢附表編號3言論部分:
被告曾在112年5月9日景文科大畢業典禮籌備會議中,親眼 目睹會議中談及學生畢業相關議題時,原告表示學校不要有 太多延畢的學生,要求教師成績考核不要過嚴,但即未再繼 續提出任何具體方針,僅轉向訴外人即時任景文科大教務長 尚瑞國詢問此時成績該如何評量,尚瑞國乃回答以常態分配 之方式調整成績即可,原告於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時 不爭執上開會議情形,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言論自 非不實言論,被告係因對上開目睹之會議情形有感而發,並 且認為以常態分配無法解決學生不及格問題,原告對尚瑞國 之回答卻照單全收,方會合理推論原告可能不懂常態分配, 屬意見表達,並無侵害原告名譽可言。
㈣附表編號5言論部分:
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5之言論,有證人即景文科大旅遊管理 系講師張東平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張東平在系爭社團發文
、證人即景文科大旅遊管理系系主任楊明賢與訴外人即楊明 賢之助理吳鈴甄間Line對話紀錄為依據,可知張東平確有基 本鐘點不足、訴外人即景文科大國貿系教師黃啟瑞跨院至旅 遊管理系授課受阻之情事,被告對所發表之如附表編號5所 示言論有相當理由相信為真,自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可言。 ㈤附表編號6之言論部分:
如附表編號6之言論縱屬尖銳、帶有情緒之留言,惟此係被 告就公共事務之意見表達,且非針對原告為抽象謾罵,難認 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10、248、362、402頁): ㈠原告自110年間開始擔任景文科大之校長,迄至112年間仍擔 任校長乙職。
㈡被告於112年間為景文科大理財與稅務規劃系之教授兼系主任 。
㈢被告於112年4月至8月間曾在名為「景文科大教師會」之系爭 臉書社團,以「Sean Hseu Seanhseu」帳號發表系爭言論。 ㈣系爭言論目前皆尚存於系爭臉書社團,並未刪除。 ㈤原告曾於景文科大教授國際禮儀課程。
㈥原告曾於112年5月9日景文科大畢業典禮籌備會議,詢問尚瑞 國,希望學校不要有太多延畢學生,教師成績考核不要過於 嚴格,成績應如何評量?尚瑞國回覆原告以常態分配調整成 績。
㈦兩造對他造所提證物形式真正不爭執。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 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 種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權利。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 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 固應受最大程度之保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權之保護,法 律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 即針對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設有普通誹謗罪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則設有誹謗罪 之不罰規定。由上開刑法規定可知,刑法將誹謗言論分為事
實陳述與意見評論,前者涉有真實與否問題,如涉及公共利 益,行為人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 段參照)。後者則無真實與否問題,如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參照)。司 法院大法官曾於89年7月7日針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作成 釋字509號解釋,解釋文略以:「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 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 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 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 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 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 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 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 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 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憲法法 庭於112年6月9日再次針對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作成112年 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略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 ,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 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 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 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 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 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 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 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 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 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 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 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關於侵害名譽權民事侵權 責任成立與否之認定,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不法性 價值判斷應與刑事誹謗罪趨於一致,亦即應考量刑法第310 條至311條之法律規範,及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對刑法 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規定所為上開合憲性解釋,作為侵 害名譽權阻卻不法事由解釋上準據。
㈡附表編號1言論部分:
⒈經核如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之性質,其中「于第教授國際禮儀 」、「還能上國際禮儀」、「如果我沒看錯,于第校長室座 位的後方掛的是一幅心經」應屬事實陳述,其餘部分均屬意
見評論。兩造均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均為意見評論(見 本院卷第338、385頁),尚有誤會。
⒉關於「于第教授國際禮儀」、「還能上國際禮儀」之事實陳 述,與事實相符(參不爭執事項㈤);另關於「如果我沒看 錯,于第校長室座位的後方掛的是一幅心經」之事實陳述, 未據原告主張與事實不符,與事實相符之陳述,亦非純屬私 德領域之事,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能。
⒊如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中之意見評論部分,諸如:「不時落她 的蹩腳英文」、「連國內禮儀都不夠格了」、「佛家教人慈 悲為懷,但是我都未從于第身上感受到」、「冷血景文、不 留餘地」,考量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言論全文脈絡,被告係 在親身見聞黃啟瑞在景文科大國貿系排課受阻、張東平、訴 外人鄭如伶英文課排課問題、被告為景文科大理財與稅務規 劃系教師爭取至同校旅館管理系授課卻受景文科大教務組刁 難等事件,發表如上評論,經核屬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發表適當評論,依本院上開說明,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 可作為侵害名譽權阻卻不法事由解釋上準據,應認欠缺不法 性。
⒋原告雖主張:被告稱原告「蹩腳英文」、「連國內禮儀都不 夠格了」、「冷血景文、不留餘地」均屬偏激不堪之言詞, 已侵害原告名譽權云云(見本院卷第338-339頁)。惟適當 評論與偏激不堪評論間界線之劃定,尤不可去脈絡而評價, 應視意見評論所評論之事務領域有無公共利益性質予以界定 ,如評論之事務領域具有公共利益性質,即應適度放寬適當 評論之範疇,而限縮偏激不堪評論之範圍,以免有害於言論 自由之保障。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上開意見評論,並非無端評 論,而係對於景文科大數名教師授課受阻始為之,因景文科 大之教師排課政策之當否最終應問責對象者即為身為校長之 原告,被告因此對原告為上開評論,縱令批評原告之英文程 度、學術能力,並未達偏激不堪之程度;至於被告採用原姓 名之諧音梗評論「不留餘地」,確實易使原告感受不快、難 堪,亦未達偏激不堪之程度,均未逾越適當評論之程度,不 具不法性,原告上開主張,尚無足取。
㈢附表編號2言論部分:
⒈經核如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之性質,應屬意見評論,此部分亦 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39、386頁),合先敘明。 ⒉如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其中包括:「冷血景文、不留餘地」 、「更刻薄,更狠毒」,考量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言論全文 脈絡,被告仍係因認為景文科大校方應保障教師最低鐘點需 求,不應對教師趕盡殺絕,教師缺課3學期即會遭安置,因
此對校長應然面應具備的品德有感而發,並評論原告較先前 校長更刻薄、更狠毒,經核屬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 適當評論,依本院上開說明,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可作 為侵害名譽權阻卻不法事由解釋上準據,應認欠缺不法性。
⒊原告雖主張:「冷血景文、不留餘地」乃惡意貶損原告名譽 ,並無任何依據即指稱原告「更刻薄、更狠毒」,以社會良 心之王清峰影射原告無良心,已侵害原告名譽權云云(見本 院卷第338-339頁)。惟關於適當評論與偏激不堪評論間界 線之劃定標準,本院業已陳明如前,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上開 「冷血景文、不留餘地」、「更刻薄、更狠毒」,並非無端 評論,而係對於在原告領導下之景文科大教師符合最低鐘點 要求所受阻礙始為之,原告究竟是否較先前校長「更刻薄、 更狠毒」,係存乎個人一心之評價,景文科大其他教師評價 未必相同,被告不能亦無法代全體景文科大教師評價原告, 至於被告採用原姓名之諧音梗評論「不留餘地」,確實易使 原告感受不快、難堪,但均未逾越適當評論之程度,應不具 不法性。至於原告上開所稱被告借用王清峰影射原告無良心 云云,已純係原告主觀個人之解讀,已逸脫被告言論意涵之 客觀範圍,無足逕取。
㈣附表編號3言論部分:
⒈經核如附表編號3所示言論之性質,其中「一位連常態分配都 還要問教務長的校長」、「這是今天某個會議的真實情況」 ,應屬事實陳述;其中「(一位連常態分配都還要問教務長 的校長)勝任嗎?」、「她可能連常態分配都不懂」,應屬 意見評論,兩造分別認如附表編號3所示言論為「事實陳述 」、「意見評論」(見本院卷第339、388頁),尚有誤會。 ⒉關於「一位連常態分配都還要問教務長的校長」、「這是今 天某個會議的真實情況」之事實陳述,與事實相符(參不爭 執事項㈥),與事實相符之陳述,亦非純屬私德領域之事, 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可能。
⒊關於「(一位連常態分配都還要問教務長的校長)勝任嗎? 」、「她可能連常態分配都不懂」之意見評論,考量被告乃 基於如不爭執事項㈥所示之事實基礎所為質疑性、推測性之 意見評論,經核屬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 依本院上開說明,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可作為侵害名譽 權阻卻不法事由解釋上準據,應認欠缺不法性。 ⒋原告雖主張:被告逕以原告向尚瑞國確認之事項,即稱原告 「可能連常態分配都不懂」,諷刺原告不勝任校長職位,有 違真實,更有惡意云云(見本院卷第339-340頁)。惟關於
「(一位連常態分配都還要問教務長的校長)勝任嗎?」、 「她可能連常態分配都不懂」之言論性質係屬意見評論,自 無違反真實問題,更毋庸探討被告是否具真實惡意。另原告 是否勝任校長職位,得否以一名校長是否懂常態分配即評價 是否適合校長,本屬見仁見智之問題,每個人認知均不相同 ,被告所為質疑性意見評論,實質意義不高;又原告是否懂 常態分配,亦僅有原告本人或透過客觀評量機制始得知悉, 被告以推測語氣推論原告可能連常態分配都不懂,事實上無 法代表原告真實對常態分配之理解情形,實質意義亦甚低, 被告所為上開意見評論,並無任何偏激不堪言詞,難認有何 逾越適當評論之程度,不具不法性,原告上開主張,尚無足 取。
㈤附表編號4、6言論部分:
⒈經核如附表編號4、6所示言論之性質,應屬意見評論,此部 分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40-341、389-391頁),合 先敘明。
⒉考量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言論,其留言脈絡係在回覆張東 平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貼文,張東平於貼文中陳述自 身面臨基本鐘點不足之問題,感受遭景文科大語文中心、教 務處互踢皮球,質疑景文科大行政管理是否出了問題,被告 因此有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言論,經核屬以善意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依本院上開說明,刑法第311條第3 款規定,可作為侵害名譽權阻卻不法事由解釋上準據,應認 欠缺不法性。
⒊原告雖主張:被告無來由留言諷刺「冷血景文、不留餘地」 ,顯然出於貶損原告名譽之惡意,且被告基於未確定之事實 ,即使用偏激不堪之「喪心病狂」言詞為意見表達,已貶損 原告之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見本院卷第340-341 頁)。關於「喪心病狂」之意見評論,指涉對象是否為原告 ,尚屬有疑,惟被告並未提出此部分抗辯(見本院卷第0000 -000頁),本院自以「喪心病狂」指涉對象仍為原告為前提 加以審酌,先予敘明。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上開「冷血景文、 不留餘地」、「喪心病狂」,並非無端評論,而係針對張東 平符合授課最低鐘點要求所受阻礙為之,被告雖採用原姓名 之諧音梗評論「不留餘地」,確實易使原告感受不快、難堪 ;而「喪心病狂」通常用以指涉人喪失理性,舉止荒謬、反 常,或殘忍可惡到了極點,針對景文科大教師符合授課最低 鐘點要求面臨之困難,使用「喪心病狂」評論原告,確已處 於偏激不堪言詞之臨界點,但誠如本院上開關於適當評論與 偏激不堪評論間界線之劃定標準時所述,如評論之事務領域
具有公共利益性質,應適度放寬適當評論之範疇,而限縮偏 激不堪評論之範圍,以求言論自由之最大保障,裨益言論自 由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獲得最大發揮,是綜 合考量後,仍應認上開評論,尚未逾越適當評論之程度,仍 不具不法性。
㈥附表編號5言論部分:
⒈經核如附表編號5所示言論之性質,應屬事實陳述,此部分亦 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340、390頁。如附表編號5所示 言論之性質,既屬事實陳述,依本院上開說明,應由被告負 責舉證證明如附表編號5所示言論,與事實相符。如無法證 明與事實相符,亦應證明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 ,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 實之證據,均先敘明。
⒉被告針對如附表編號5所示言論,抗辯:景文科大確實在原告 擔任校長期間,大量發生教師缺鐘點之情況,例如張東平、 鄭如伶、黃啟瑞老師均有發生;被告曾積極替景文科大國貿 系教師黃啟瑞爭取跨院至觀光餐旅學院旅遊管理系授課,委 由訴外人即被告助理林錚慈聯繫,卻獲林錚慈告知,原告曾 針對黃啟瑞跨院授課一事打電話給旅遊管理系系主任楊明賢 ,後來旅遊管理系即不給黃啟瑞上課,故原告確實監督各院 把課給他院的專任老師等情(見本院卷第373-377頁),對 此張東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景文科大旅遊管理系擔任 講師,如附表編號4、5、6「左列內容之全文」欄位之貼文 為我所發,我貼文中有提問學校管理哪裡出問題,我知道學 校行政管理哪裡出問題,語文中心有配課給我,旅遊管理系 也有配課給我,但語文中心說教務處說只能配3班6小時英文 課給我,教務處說教務處沒有配課的權利,我貼文中有提到 等待災難發生,指的就是缺課,基本授課時數不足,最後被 教務處列入安置名單。我缺少鐘點的情況沒有在其他學年度 發生,我知道黃啟瑞、鄭如伶也是於000年0月間有缺課的情 況,針對我缺3個鐘點的情形,最後於113年2月1日開學前有 把基本授課時數補足,是透過我個人積極的爭取,學校有無 調整政策我不清楚,但我於發表貼文當時及現在都不認為我 缺3個鐘點與原告有關等語(見本院卷第305-310頁),並有 張東平在系爭臉書社團之貼文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 頁),堪認於原告在任期間,至少有張東平、黃啟瑞、鄭如 伶均發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之問題,被告因此發表「我可以 告訴各位于第全面在縮減教師的授課」之意見言論,被告雖 無法證明景文科大老師基本授課時數不足肇因於原告全面在 縮減教師的授課,但依其言論發表前所掌握之教師缺課情形
,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依本院上開說明, 刑法第310條第3款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及憲法法庭上開解釋 ,可作為侵害名譽權阻卻不法事由解釋上準據,應認欠缺不 法性。再者,楊明賢於本院審理中先係證稱:我是景文科大 旅遊管理系系主任,我知道黃啟瑞是景文科大國貿系教師, 我不知道黃啟瑞有缺課,也不知道被告有積極替黃啟瑞爭取 跨院至旅遊管理系授課,也不知道被告有委由林錚慈聯繫黃 啟瑞爭取跨院至旅遊管理系授課之事,原告也沒有針對黃啟 瑞跨院授課打電話給我云云(見本院卷第299頁),惟經被 告訴訟代理人當庭提出楊明賢與吳鈴甄間Line對話紀錄(見 本院卷第313頁),顯示楊明賢曾傳送「黃啟瑞的問題很嚴 重 校長有打電話給我 我也跟麗菁討論聯絡過」之訊息予吳 鈴甄,楊明賢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提示之 對話紀錄發生在112年5月10日,是我與助理吳鈴甄的對話紀 錄,對話紀錄是指原告有關心排課的事情,但不是特別針對 黃啟瑞,原告確定沒有針對黃啟瑞到旅遊管理系的事情打電 話給我,對話紀錄中雖出現「校長有打電話給我」,但我還 是對此沒有印象,對話紀錄中所稱「黃啟瑞的問題很嚴重」 是指黃啟瑞缺課很嚴重云云(見本院卷第298-305頁),惟 上開Line對話紀錄之形式真正既經楊明賢確認,對話紀錄內 容文義亦相當明確,顯為原告針對黃啟瑞缺課之嚴重問題打 電話給楊明賢,楊明賢於本院審理中上開證述顯然避重就輕 ,顯屬不實,不可採信,應依楊明賢與吳鈴甄間Line對話紀 錄所顯示之客觀事實,認定原告曾針對黃啟瑞跨院至旅遊管 理系授課乙事致電楊明賢「關心」。被告因此發表「連各院 把課給它院的專任老師都在監督」之言論,被告雖無法證明 黃啟瑞最終係因原告致電楊明賢關心而無法跨院至旅遊管理 系授課,但依其言論發表前所掌握之原告與楊明賢間曾就黃 啟瑞跨院授課事宜通話之情事,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 容為真實,依本院上開說明,刑法第310條第3款規定、司法 院大法官及憲法法庭上開解釋,可作為侵害名譽權阻卻不法 事由解釋上準據,應認欠缺不法性。
⒊原告雖主張:面對少子化浪潮,學校必須依據教師的專業排 課,被告卻恣意曲解,扭曲事實,貶損原告之名譽云云(見 本院卷第340頁)。惟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業 已揭示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 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 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 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 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
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 形。此部分標準亦應為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所得援用,亦據 本院陳明如前。是被告針對如附表編號5之言論,並無須證 明至原告縮減教師授課、連各院把課給他院的老師都在監督 ,完全符合客觀真實,若被告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 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 ,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亦符合不罰之要件 ,被告於發表如附表編號5所示言論前,根據所掌握之張東 平缺鐘點、黃啟瑞跨院授課受阻事證資料,為如附表編號5 所示言論,經核確已符合合理查證、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 內容真實之標準,業據本院論述如前,原告上開主張,自無 足取。
㈦綜上所述,侵害名譽權之民事責任係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權為其要件,被告所為系爭言論,部分事實陳 述,完全與事實相符,且非涉及原告私德領域,其餘事實陳 述及意見評論,均不具備侵權行為之不法性,被告之侵害名 譽權之民事責任無由成立,原告之第一項、第二項聲明俱屬 無據。又原告另主張系爭言論亦有侵害原告學術專業能力之 人格法益,原告第一項聲明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優先主張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如 法院認為係名譽權以外之其他人格權,原告則依民法第18條 第2項規定為主張(見本院卷第401-402頁),惟「學術專業 能力」並非人格權或人格法益之一種,自無詳予探究被告是 否成立侵害「學術專業能力」人格法權或人格法益之民事責 任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後段、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被告應於系爭臉書社團(易名後具同一性者亦同) 中,將判決書全文連續張貼10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之侵害名譽系爭言論內容 左列內容之全文 證物出處 1 後學在此直接批評于第,于第教授國際禮儀,憑什麼?行政會議不時落她的蹩腳英文,這裡是台灣,連國內禮儀都不夠格了,還能上國際禮儀。如果我沒看錯,于第校長室座位的後方掛的是一幅心經。佛家教人慈悲為懷,但是我都未從于第身上感受到。冷血景文、不留餘地。 夥伴們,父親節快樂。但是我必須在這個特別的日子,發表一些評論,才會更快樂。學校是教育事業,教導學生做人最基本的道理:誠實。但是後學認為景文是說謊的訓練營。首先說黃啟瑞老師的事件,當初國貿系不排課給黃師,因為教務處麗菁組長去電國貿系,說黃師並非專任教師,先不排課。可是各位知道嗎?當初全校有48位教師被查核,許多被查核的老師早已先排課了,包括于第在內。說謊一。昨天為了系上老師的課,又和麗菁組長有所衝突,口出穢言一事已經當面道歉,藉此再道歉一次,如果她要去人事室投訴我,我會誠心接受。但是言談中,聊到鄭如伶與張東平老師英文課的問題,麗菁組長說具有英文學位老師可以排6學分的英文課,不具英文學位老師只能排2學分英文課,此項決議是通是英文老師會議通過,當事人並未表示意見。後學也是該會議的成員,我並無印象有這樣的決議,今天查證後,都沒有人看到類似的會議紀錄。說謊二。要不然是搪塞教育部而偽造文書。後學也高度懷疑111學年度的註冊率造假,為什麼只要繳學生平安保險就算註冊,說謊三。回到昨天跟麗菁組長爭論的事,後學幫本系一位教師爭取旅館系時間與情緒管理一門課,也不知道需要什麼專長,當事者在跨系授課專長申請書填寫:曾任系主任、多年導師、心理室輔導老師,具有輔導學生時間與情緒管理多年實務經驗。竟然遭受教務處刁難。後學在此直接批評于第,于第教授國際禮儀,憑什麼?行政會議不時落她的蹩腳英文,這裡是台灣,連國內禮儀都不夠格了,還能上國際禮儀。如果我沒看錯,于第校長室座位的後方掛的是一幅心經。佛家教人慈悲為懷,但是我都未從于第身上感受到。冷血景文、不留餘地。 原證1-1號第2頁 2 冷血景文、不留餘地。一位校長受敬重絕對不是因為校長這個頭銜,而是校長的人品、待人處事、學識。當本任校長還在教務處時,我曾勸她要善待老師,但是就如現在某位主任所言,她是洪久賢的進化版,更刻薄,更狠毒。聽說現在校長參選時,聲稱社會良心的王清峰幫她寫了推薦信,希望王前董事長知道她推薦是怎樣的人。 冷血景文、不留餘地。一位校長受敬重絕對不是因為校長這個頭銜,而是校長的人品、待人處事、學識。當本任校長還在教務處時,我曾勸她要善待老師,但是就如現在某位主任所言,她是洪久賢的進化版,更刻薄,更狠毒。聽說現在校長參選時,聲稱社會良心的王清峰幫她寫了推薦信,希望王前董事長知道她推薦是怎樣的人。7531是最低要求而已,需要趕盡殺絕嗎?大部分的老師都知道缺課最多三學期就安置了,但是如果學校要加快腳步,那也不要怪老師在這招生熱季到景文科技大學站舉白布條。 原證1-2號 3 一位連常態分配都還要問教務長的校長勝任嗎?這是今天某個會議的真實情況。她可能連常態分配都不懂。 同左 原證1-3號 4 冷血景文、不留餘地 針對張東平之「請問教師基本鐘點不足,可以請教師會出面與校方協調嗎?本人基本鐘點11小時,系上配課兩小時,但語文中心只能配課三班6小時,說是教務處的規定,原因不詳,沒人給個說法,感覺好像在互踢皮球。大一大二英文還要找兼任教師協助,但專任教師的我尚缺三個鐘點,學校的行政管理是否出了問題?按學校行事曆,6月2日就要公告下學期課表,實在不想拖著等待災難發生。」貼文,為左列留言。 原證1-4號 5 我可以告訴各位于第全面在縮減教師的授課。連各院把課給它院的專任老師都在監督。 6 喪心病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