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572號
TPDV,112,訴,3572,202409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爾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
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