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83號原 告 曹秉謙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賴映淳律師被 告 台北市曹姓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曹敬業 訴訟代理人 曹木原 曹永勝 被 告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君 蘇麗娟 戴昆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1日早上9點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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