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78號
TPDV,112,訴,2278,20240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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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78號
上 訴 人 鍾朝陽
鍾朝智
鍾翠華
鍾佩伶
鍾佳伶
鍾天淵 住金門縣○○鎮○○里00鄰○○○區00

鍾文正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78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61萬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25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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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