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原 告 游懿璇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複代理人 王櫻錚律師 張智程律師原 告 林佳樹 林佳靜 林英信 林英吉 林麗雲 周榮泉 周鍊洲 陳游錦秀 陳錦花 游錦 張游錦連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吳秉諭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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