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47號
TPDV,111,重訴,447,20240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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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原 告 游懿璇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複代理人 王櫻錚律師
張智程律師
原 告 林佳樹

林佳靜
林英信

林英吉

林麗雲
周榮泉

周鍊

陳游錦秀

陳錦花

游錦

游錦連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吳秉諭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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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